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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廳近日組織有關專家對《實施意見》中的“首發”亮點新政進行解讀
1、首設科技創新創業券
建立科技創新創業券制度,積極推進創新創業券試點工作,與京津相互銜接、統籌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創新服務、購置研發設備、開展技術合作,以及為創業者提供社會培訓、管理咨詢、檢驗檢測等服務,降低創新創業投入成本。
解讀:科技創新創業券制度是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和創業者創業需求為目標的一項政府創新投入政策。中小企業完成了創新投入、創業者享受了公共服務后憑券“報銷”,達到簡化程序、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在我省實施科技創新創業券制度,還將注重與京津創新券的互通互用,推進京津冀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加快共建京津冀“科技服務云”。
2、財政補貼眾創空間
對經認定的省級以上眾創空間,省財政連續3年給予房租補貼和寬帶資費補貼,市縣財政對其在孵企業,自納稅年度起3年內,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標準給予一定補助。
解讀:眾創空間是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新型創業服務平臺的統稱,包括創客空間、創業咖啡等。由省級層面對眾創空間營運成本給予補貼,市縣層面對眾創空間在孵企業給予補助,有利于省市合力共同支持大眾創新創業。
3、孵化器可靈活租售
工業用地建設的省級以上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創業苗圃、留學人員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省級以上創業輔導基地,在不改變孵化服務用途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并出租或分割出售。
解讀:針對孵化器提出更加靈活的房屋產權登記及出租、出售政策,有利于盤活孵化器空閑空間資源、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孵化器建設,也有利于在孵企業享受到更全面的孵化服務。
4、補貼扶持創新聯盟
鼓勵行業骨干企業聯合省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運用市場機制,組建以技術標準和專利許可為紐帶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協同創新組織,對運作規范、效果突出的聯盟給予適當運行經費補貼,允許符合條件的聯盟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省重大科技項目和重點科技示范工程建設。
解讀: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機構組建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本項政策有利于進一步豐富創新聯盟支持體系,促進創新聯盟健康發展。
5、促創新產品政府采購
制定創新產品認定辦法,鼓勵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通過首購、訂購、遠期約定購買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應用。
解讀:政府采購是激勵創新的世界通則。本項政策就支持創新產品的市場應用,系統提出政府采購政策。其中,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以及遠期約定購買方式是政策亮點。
6、獎補市縣風險補償資金
引導各地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和保證保險補償資金,對合作銀行向依法納稅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壞賬損失,按比例給予補償;對申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承保保險公司,分別給予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省財政整合設立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對市縣風險補償資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給予獎補。
解讀:創新創業始于科技,成于金融。實現科技與金融的深度融合、良性互動,首先要建立完善風險補償機制,降低合作金融機構風險,減輕金融機構對創新創業預期收益不穩定的后顧之憂。本項政策系統闡述了我省科技金融風險補償機制的內涵,提出了“市里愿意干、省里就支持”的風險補償支持模式,調動地方支持科技金融發展的積極性。
7、補貼資助科技支行
科技支行每新增1位客戶,按其首筆業務一般準備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對銀行科技信貸的風險損失、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產生的代償損失給予補償,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科技保險產品予以保費資助。
解讀:“一般準備”即為一般準備金,是銀行為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而從營業利潤里提取的風險準備資金。本項政策明確了對科技支行、科技擔保、科技保險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的支持政策。我省將在未來兩年內實現設區市科技支行、科技擔保、科技保險、創業投資等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全覆蓋。
8、設專利質押物處置機制
深化專利權質押融資工作,簡化質押融資流程,建立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健全第三方專利價值分析評估制度,積極爭取與天津市共建京津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處置平臺。
解讀:通過建立“價值評估+處置平臺”的專利質押物處置機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抵減銀行專利質押融資風險,有利于專利質押融資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9、設1億元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
擴大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整合設立1億元的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創業孵化機構等社會資本及市縣財政資金共同組建天使投資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客項目。省級資金按一定比例參股,不分享基金收益。
解讀:天使投資基金主要采用股權投資方式,對省內擁有創新技術與創新商業模式、具有成長潛力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特別是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團隊或青年科技人才攜帶科研成果創辦、領辦的科技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助推企業快速成長。在具體運作機制上,天使投資基金將委托市場化的專業投資機構具體運營和選擇投資項目;省級資金不分享基金收益,并優先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最大限度讓利于社會資本。
10、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無須審批備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分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其中,研發團隊、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所得不低于70%。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或備案。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兩年內沒有實施成果轉化時,允許成果完成人(團隊)與單位協商自行實施轉化,其所得收益按上述辦法分配。
解讀: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四項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收益權。高校、科研機構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后,賦予單位完全的收益權是激發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最為有效的舉措。目前,國家和各省都高度重視科技成果收益權、處置權的問題,采取提高分配比例、實行稅收優惠等多種方式促進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在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將對國有資產確權、國有資產變更、知識產權登記變更、注冊登記變更等出臺有關實施細則。
11、創新獎金不再擠占工資限額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用于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但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計提依據。
解讀:目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分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中的績效工資(有比例控制)管理。本項政策旨在解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科技人員過程中遇到的收益分配擠占績效工資問題,使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得到更好落實。
12、“兩個同等對待”改革評聘制度
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與崗位考核中,將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項目指標要求同等對待。
解讀:按照現行考核評聘機制,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爭取政府縱向項目、發表論文、科技獎勵等作為評價科技人員的主要標準,造成科技人員往往只重視項目、論文,不重視成果轉化。“兩個同等對待”評價機制賦予了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在職稱評審和考核評價中的平等地位,將形成考核評聘的成果轉化導向,激發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13、重大成果轉化人員評聘不受崗位比例限制
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人員可破格評聘專業技術職稱,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探索高級職稱直聘制度,開展事業單位高級職稱直接評聘試點。
解讀:借鑒遼寧、黑龍江等地政策,提出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破格評聘機制和高級職稱直聘制度,深化職稱評聘制度改革。
14、技術轉移機構可獲獎30萬
鼓勵省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設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對新認定省級以上技術轉移、技術交易機構,省財政最高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省財政按其合同登記額的1‰給予獎勵性后補助,單個機構每年獎勵額度不超過20萬元。
解讀:本項政策旨在鼓勵支持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建立專業、高效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設機構,配置技術轉移服務專業人才,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體系,提升技術轉移、認定登記服務效率。
15、政府購買服務可簽技術合同
企事業單位承擔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的,依服務內容可簽訂技術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享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稅收和獎勵等優惠政策。
解讀: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向政府提供創新性社會公共管理服務。在承擔政府購買服務事項中取得科技成果,或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向政府提供創新性服務的,均可享受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并可將所得收益分配給對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16、科技計劃將惠及個人創業
探索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對個人創業、個體創新活動的支持模式。
解讀:借鑒廣東等地政策及經驗,探索將科技計劃“法人制”支持模式逐步演進為“法人+自然人”支持模式,加強對個人創業、個體創新活動的支持,促進大眾創新創業。
17、探索擴大勞務費支出范圍
規范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探索將人力成本納入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預算。
解讀:目前,我省實施的省級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管理政策只允許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列支勞務費。北京將勞務費支出范圍擴大到項目組成員中的非財政供養人員,上海則全部放開,只要是項目組成員就能列支勞務費。本項政策借鑒上海、北京、甘肅等地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和科技創新改革舉措,將人力成本納入科技計劃項目預算,有利于逐步解決科研人員腦力勞動勞務費報酬問題,實現科研人員的創新價值。
18、已驗收項目結余資金當年可續用
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在研項目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在當年可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并將使用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
解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精神,對我省有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強調結余資金可在項目通過驗收后的當年,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19、探索校企聯合招生培養
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提高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進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型高等學校轉型,探索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模式。
解讀:大學生是創新創業的生力軍。本項政策旨在通過完善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體系、實行校企聯合招生培養新模式,支持大學生在創業企業實習實訓,增強大學生創業素質和創業技能,提高創業成功率。
20、離崗創業單位工資不核減
支持在職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或到省內企業從事科研、成果轉化工作,其人事關系3-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部分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按原渠道申報但不受指標限制,創業創新所得收入歸個人所有。將離崗創業情況與單位考核掛鉤,不核減離崗創業人員工資等財政經費,可用于聘用人員或獎勵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
解讀:本項政策明確了離崗創業人員人事關系3-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原規定為3年),強化了創業創新所得收入歸個人所有,特別是提出了離崗創業人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不受指標限制”、“將離崗創業情況與單位考核掛鉤”、“不核減離崗創業人員工資等財政經費,可用于聘用人員或獎勵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為解決離崗創業人員待遇落實問題作出了新探索,也為落實在職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政策提供了新對策,有利于消除高校、科研院所對科技人員離崗創業問題的后顧之憂。
21、高層次人才創業可獲千萬支持資金
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我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內外高層次領軍人才及其創新創業團隊,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我省“巨人計劃”、科技英才“雙百雙千”推進計劃,視項目情況給予100萬至1000萬元的項目支持資金。
解讀:進一步加大對入選“巨人計劃”、科技英才“雙百雙千”推進計劃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重點吸引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我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內外領軍人才及團隊。
22、引智“外腦”公開招聘
積極推進實施科研關鍵崗位和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公開招聘制度。
解讀:建立面向全國乃至全球的領軍人才及創新團隊公開招聘制度,有利于借智“外腦”破解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技術瓶頸,提升我省關鍵領域技術創新水平。
23、設立創業導師專項資金
鼓勵擁有豐富創業經驗和創業資源的企業家、天使投資人等擔任創業導師。設立省級創業導師專項資金,實施“創新創業導師河北行動計劃”,支持創業導師在我省領辦、創辦、合辦眾創空間,開展創業輔導,根據工作業績給予相應的資助和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納入省級高層次創業人才管理序列。建立京津冀創業導師庫,對入庫的京津創業導師到我省創辦領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只備案不再認定,直接納入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計劃,享受相應支持政策。對創業導師與高等院校、企業共同創辦培訓機構,開展專業實務培訓的,視其效果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解讀:創業導師制度是根據創業過程的階段特點,聘請相關企業家、投資人及專家對創業過程進行針對性輔導的制度。本項政策較為系統地闡釋了我省創業導師制度的內涵,旨在建立健全創業輔導制度,完善“天使投資+創業導師+專業孵化”的創業孵化體系。其中,“創新創業導師河北行動計劃”是由科技部指導支持、具有河北特色的創業導師行動計劃,主要內容是吸引京津優秀創業導師深入我省各設區市,為眾創空間、創業群體提供策劃、咨詢、輔導等專業服務。
24、京津高企來冀可獲獎勵
京津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或部分遷入我省,給予1年認定過渡期,過渡期后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省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相應獎勵。
解讀:借鑒外地經驗,針對引進高新技術企業提出政策落實辦法。這也是目前較為可行的京津冀三地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互認解決方案,有助于吸引京津高新技術企業落戶我省。
25、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訂提速
統籌推進地方科技立法,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及時開展涉及科技創新的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
解讀: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加強科技創新領域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工作,特別是按照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快修訂我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為推動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提供法治保障。
26、“一張桌子”也能注冊一家公司
放松經營范圍登記管制,放寬科技型中小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冊。
解讀:本項政策包含兩個政策點。一是放松經營范圍登記管制。有利于逐步將確定經營范圍的權利交給企業。二是放寬科技型中小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在我省原有商事制度改革允許“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基礎上,又充實了“集群注冊”的新形式,降低創新創業門檻。
27、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積極發揮知識產權審判庭作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體系,引導支持各市縣明確承擔執法職責的機構,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探索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建立知識產權訴調對接機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效率。
解讀:圍繞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從司法審判、行政執法兩個維度建立訴調對接機制(訴訟方式與非訴訟的行政調處方式相結合),力促形成有序規范的知識產權市場環境。
28、創新指標納入政績考核
發揮創新考核的導向標和指揮棒作用,將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增長率、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科技型中小企業增長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研發機構比重和技術合同交易額增長率等,作為市縣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
解讀:按照中央關于創新發展成效考核的有關要求,綜合考慮創新發展指標的代表性,參考外省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創新驅動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引導各地切實把“一把手抓第一生產力”落到實處,使創新成為一種習慣、常態、自覺和約束。
29、國企考核研發投入視同利潤
完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考核中的比重,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的考核措施。
解讀:研發投入是決定企業核心競爭力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國際通行做法表明,研發經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5%以上時,企業才具有核心競爭力。本項政策突出強調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對國有企業生存發展至關重要的作用,并將國有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的考核機制擴大到國有控股企業。
30、試點推行“河北創新指數”
探索建立包括創新主體、創新投入、創新人才、創新成果、創新環境等指標在內的創新能力評價指數(河北創新指數),對區域創新能力進行量化評價,并逐步向全省推廣。
解讀:在我省逐步建立以“河北創新指數”為代表的區域創新能力評價體系。省科技部門將會同統計部門首先選擇創新基礎條件好、創新發展意愿強烈的設區市和高新區開展“河北創新指數”評價試點,條件成熟后向全省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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